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时间:2022-01-07 01:43:14 浏览量 :148次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
第二条:“济宁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是由济宁市任城区“事业、企业、个体、退休人员”组成的地方性,以“回、汉族”同胞志愿者结成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献爱心、播撒文明、服务社会、增进民族团结”,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偿义工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充分展示“济宁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会员,团结向上的综合素养与新时期靓丽的精神风采。
第四条: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越河街道武胜桥社区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社会慈善爱心服务;携手社区开展扶危济困,社会公益慈善,助老助残服务;义工队员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劳动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优良,社会责任心强,自愿无偿从事慈善义工服务。
(四)符合从事慈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服务资格。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或通过网上报名,并如实填写慈善义工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分会进行资料审核、研究、批准。
(三)经本分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慈善义工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分会开展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三)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有权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慈善义工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务期间,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得以慈善义工或者本分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慈善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如实反映服务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家庭隐私予以保密。
(八)经“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同意,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单独组织社会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人员的产生。
1.“理事”是有全体会员通过无记名或者举手选举出来的会员最高代表,是有会员最信任、最有使命担当、最有建设性、最有创造性的正能量所选产生的人员。由于“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管理层面的不同(如:人员流动性大、队员之间了解不够深、年龄结构不够合理、身体健康原因、工作与家庭)等原因;所以,在选举产生“理事”人员中往往是“靠关系、不靠人品,靠熟悉、不靠质量,靠外表、不靠真实等特点产生出来,所以这样的选举会产生许多弊端,给团队带来很大的被动和发展阻力,更给会员所给予的期待产生很大落差和失望。
2..必须是“协会”会员才能够有资格参与理事会的一切事物。
3. 要积极发现、培养、使用“热心服务、无私奉献、不计得失、责任担当、勇挑重担”正能量的中青年“会员”。协会会长、副会长经商议一致通过,有权提议或决定增补这些“优秀”会员进入“理事会”担当重要角色。
4. 对于“理事”人员没有“上进心、不作为、私心重、怕担当、私退出、负能量”等不称职并给协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理事”成员,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其他理事会成员通过(最少10位以上理事成员到场)表决,达到三分之二“理事”人员表决一致同意,将对“不合格”的“理事”人员进行“罢免”。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
20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