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社会团体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团体所有资产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物资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资产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
安全性原则:防止资产流失、损坏或挪用。
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透明性原则:资产收支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及社会公开监督。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
账户管理: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或体外循环,所有资金纳入统一核算。
审批权限:
单笔支出超过5000元需理事会审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或授权人审批。
票据管理:
使用合法票据,严禁白条抵库,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定义与分类: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资产(如办公设备、车辆等)。
分类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使用人及保管责任。
购置与处置:
购置需提交申请,经可行性论证后由理事会审批。
报废或转让需评估残值,报理事会批准后处理。
折旧与盘点:
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 捐赠物资管理
接受与登记:
捐赠物资需签订协议,明确用途、期限及使用条件。
建立捐赠物资台账,记录品名、数量、价值及接收日期。
使用与监督:
物资使用需符合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严禁将捐赠物资用于非公益目的或私自分配。
第七条 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
严禁从事高风险投资(如股票、期货)。
审批程序:
投资方案需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岗位分离:
会计与出纳岗位分离,严禁一人兼任。
财务报告:
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接受外部审计。
第九条 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
设立内部审计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务审计。
公开透明:
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在官方网站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公开。
第十条 资产处置
报废与转让:
固定资产报废需经技术鉴定,残值收入纳入统一核算。
资产转让需公开竞价,防止低价处置。
捐赠物资退回:
因故无法使用的捐赠物资,需与捐赠人协商退回或折价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违规行为:
侵占、挪用资产,私设“小金库”,或未按规定使用捐赠资金。
处罚措施:
情节较轻的,由理事会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撤销责任人职务。
第十二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资产台账:使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实时更新资产状态。
定期培训: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提升专业能力。
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慈善法》(2016年)
此制度可根据社会团体规模、业务特点进一步细化并咨询法律或财务专业人士。
济宁市任城区同心慈善义工协会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