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 本“协会”是一支官方承认的社会慈善公益组织,于2018年8月组建并注册到济宁市任城区民政部门,8月28日注册成功,同时,该“协会”注册成功的信息由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在“济宁日报”上进行了公布。标志着“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正式诞生。 本“协会”组织是由济宁市任城区“事业、企业、个体、退休”等社会爱心人员组成,以“回、汉”族同胞志愿者结成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献爱心、播撒文明、服务社会”. 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偿义工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鼓励和规范慈善爱心义工服务活动,积极推动慈善爱心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而稳定的健康发展,在济宁市任城区各级部门和越河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帮助、支持和引导下,“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将携手团结爱心会员,充分展示团队积极向上、奉献爱心的综合素养与新时期靓丽的精神风采。“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会标“会标”含义:1. 整个圆形代表“团圆、聚力、圆月的纯正、优雅和靓丽”。2. 和平鸽代表:“祥和、和平、温顺、包容”翅膀色彩代表越河街道所属“七彩社区”不同文化和特色之意,寓意和平鸽肩负着爱心、责任与使命,带领大家向着美好的目标展 翅飞翔。3. 心字代表:各民族团结同心、心连心。4. 水纹代表:越河清澈之水在流动中勇往直前、不畏困难、迎接挑战而不断健康的向前发展。5. 整个构图“生动而饱满、健康而和谐、大气而活泼、靓丽而至美、寓意而深刻”等特点。 总之,“会标”设计不仅寓意着协会发展的方向,更昭示着“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将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族同胞团结友爱,共创社会和谐美好未来的前景下,同心同德、聚心汇力、奉献爱心, 为济宁市任城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优争先,不辜负政府和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期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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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5-07-23 17:32:22 浏览量 :42次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济宁市任城区越河同心慈善义工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19年8月18日